2008年10月22日 星期三

商事法第四次(10月2日)及第五次(10月2日)上課 --高鐵仲裁案

商事法第四次(10月2日)及第五次上課(10月9日) --高鐵仲裁案

● 商務仲裁歷時三年 台高鐵須補償歐鐵24億

【2004/03/16 聯合報 頭條】■ 記者陳怡如/台北報導

爭取台灣高鐵核心機電系統合約落敗的歐洲高鐵聯盟(Eurotrain),二○○一年初對台灣高鐵公司提起國際商務仲裁,歷經三年仲裁,國際商會(ICC)日前在美國紐約做出仲裁判斷,台灣高鐵須補償歐鐵聯盟七千三百零四萬餘美元,折合新台幣約廿四億多元。依據ICC仲裁判斷書,這七千三百零四萬餘美元包括三大部分:信賴利益(協助台灣高鐵備標成本)、不當利得、仲裁庭及律師費用。

國際商會已完成該案商務仲裁程序,接下來要看台灣高鐵是否接受。如果台灣高鐵決定如數給付,全案即告一段落;否則歐鐵則須向台灣的法院請求承認該仲裁判斷,據以強制執行。台灣高鐵發言人、資深副總林天送昨天表示,將與律師團研究後決定。交通部高鐵局長何煖軒昨天已報告部長林陵三。林陵三指示,密切觀察全案後續發展及可能影響。

林天送指出,高鐵商務仲裁案的準據法是台灣的法律,程序則依據新加坡法律,仲裁庭在紐約召開,而當事人分別來自台灣、法國與德國。德國西門子和法國亞斯通公司為進軍台灣高速鐵路巿場,一九九七年組成歐鐵聯盟,參與當時還是台灣高鐵聯盟的高鐵公司備標,並協助訂定土建和軌道工程等相關技術規範。

一九九七年六月台灣高鐵標到高鐵BOT案,卻在隔年選擇核心機電系統時,放棄歐系,選擇日系,讓日本新幹線企業聯盟(TSC)拿下高達新台幣九百五十億元的機電系統生意。高鐵核心機電系統突然轉向,當時引發歐鐵聯盟強烈反彈,曾向我台北地院聲請假處分,要求確保其優先議約權,但遭駁回,經向高院抗告無效後,歐鐵遂在二00一年一月,在新加坡提出國際商務仲裁,當時還曾引發歐洲和我關係緊張,德、法政府也出面抗議。

據了解,當初歐鐵聯盟計算備標成本、應得利潤與公司信譽損失,曾向台灣高鐵求償八億美元(約合新台幣兩百八十億元),依國際慣例,預估仲裁判斷原本應會在六個月內做成;但因全案具高度政治敏感,加上雙方攻防激烈,使得仲裁判斷遲遲無法定案,昨天結果揭曉,金額已大幅降低到73,042,935.71美元,折合新台幣約廿四億多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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